PM2.5指標被納入今年2月29日國務院批準發布的《環境空氣質量標準》(GB3095-2012)中,該標準與現行標準(GB3095-1996)相比,主要是增加了細顆粒物(PM2.5)年均、日均濃度限值和臭氧(O3)8小時濃度限值,同時嚴格了PM10和NO2的指標值。根據該標準,PM2.5一級標準限值:年平均為15微克/立方米,24小時平均為35微克/立方米;二級標準限值:年平均為35微克/立方米,24小時平均為75微克/立方米。其中一級標準適用于自然保護區、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;二級標準適用于居住區、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、文化區、工業區和農村地區。
與新標準同步實施的《環境空氣質量指數(AQI)技術規定(試行)》(HJ633-2012)增加了環境質量評價的污染物因子,可以更好地表征我國環境空氣質量狀況,反映當前復合型大氣污染形勢;調整了指數分級分類表述方式,完善了空氣質量指數發布方式,有利于提高環境空氣質量評價工作的科學水平,更好地為公眾提供健康指引。